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刘宜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691民初9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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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691民初965号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刘宜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刘宜峰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691民初965号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东首。主要负责人:宗全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弘,男,该公司职工。被告:刘宜峰,男,195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刘宜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4元,由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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