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耀庆管业有限公司、四川启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30民初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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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30民初749号案件名称
沧州耀庆管业有限公司、四川启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沧州耀庆管业有限公司;四川启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30民初749号原告:沧州耀庆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卜老桥283省道东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0MA0F6Y647G。法定代表人:黄林,任该公司经理。被告:四川启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少陵路245号1层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64329550J。法定代表人:刘永春,任该公司经理。沧州耀庆管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启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沧州耀庆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沧州耀庆管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49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和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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