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政国、张宝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11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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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11935号案件名称
魏政国、张宝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魏政国;张宝哲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1935号原告:张宝哲,男,汉族,1984年3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刘邵娜,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乃铭,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魏政国,男,汉族,1990年1月1日出生,住内蒙古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哲诉被告魏政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程序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张宝哲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宝哲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9元,减半后349.5元由原告张宝哲承担。 审 判 员 余 洁 二0 二 一 年 九 月 七日 书 记 员 张 石 磊打印:相丽华 校对:秦婷婷 2020年 月 日送达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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