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春莲、胡永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81执27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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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执2755号案件名称
汤春莲、胡永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汤春莲;胡永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81执2755号申请执行人汤春莲,女,1989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胡永功,男,1995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汤春莲申请执行胡永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民初23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永功给付申请执行人汤春莲借款25000元,案件受理费213元,利息以借款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自2021年1月31日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后扣除1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75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提交财产报告。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胡永功名下的存款、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之后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有一件未履行的案件,其银行零星存款及网络资金共有200余元,除此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17日,本院就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零星存款及网络资金共计275.07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胜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李提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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