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祥、巫永和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恢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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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恢859号案件名称
王安祥、巫永和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安祥;巫永和;巫振纲;李秀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恢859号申请执行人:王安祥,男,1955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巫永和,男,1959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巫振纲,男,1982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李秀忠,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申请执行人王安祥与被执行人巫振纲、巫永和、李秀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神民出字第059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安祥于2021年5月26日已发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634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巫振纲、巫永和、李秀忠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3.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巫振纲、巫永和、李秀忠名下的部分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存款。4.本院于2021年5月30日对被执行人巫振纲、巫永和、李秀忠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短信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王安祥,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依职权在司法网络查控平台(点对点,总对总)上与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等调查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有存款,但余额不足以偿还欠款,后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安祥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王安祥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晓审 判 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贺晓敏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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