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曾建军、桑植县恒源淡水鱼养殖专业合作社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822财保1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822财保13号
  • 案件名称

    曾建军、桑植县恒源淡水鱼养殖专业合作社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桑植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曾建军;桑植县恒源淡水鱼养殖专业合作社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822财保13号申请人:曾建军,男,1970年7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被申请人:桑植县恒源淡水鱼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竹叶坪乡柳杨溪村。法定代表人:刘南红,理事长。申请人曾建军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桑植县恒源淡水鱼养殖专业合作社名下银行存款35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曾建军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曾建军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桑植县恒源淡水鱼养殖专业合作社名下银行存款350000元,期限为2021年9月6日至2022年9月5日止。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曾建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 判 员 叶光双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陈娅心书 记 员 周业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