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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来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003民初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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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003民初86号
  • 案件名称

    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来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黄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来柿;汪兴东;程国良;陈丽华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003民初86号原告: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北海南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杜可九,董事长。被告:谢来柿,女,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汪兴东,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程国良,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陈丽华,女,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来柿、汪兴东、程国良、陈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868元,减半收取计3934元,由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志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俞 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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