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霞与王素霞、李光勇等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785执1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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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785执1471号案件名称
赵云霞与王素霞、李光勇等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赵云霞;王素霞;李光勇;王春霞;李为仕;沈汝林;夏纪玉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85执1471号申请执行人:赵云霞。被执行人:王素霞。被执行人:李光勇。被执行人:王春霞。被执行人:李为仕。被执行人:沈汝林。被执行人:夏纪玉。本院在执行赵云霞与王素霞、李光勇、王春霞、李为仕、沈汝林、夏纪玉其他案由一案中,双方已经和解并处于长期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785民初2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卓志审判员 王进军审判员 刘明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 程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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