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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杰、曹喜宽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30执保1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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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30执保1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毛杰、曹喜宽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宜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毛杰;曹喜宽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30执保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毛杰,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居民。被执行人:曹喜宽,男,195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杰与被执行人曹喜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宜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30民初579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8月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曹喜宽开发的位于宜川县石沟坪牛家源沟口*号楼*单元*、*单元房与三号楼*单元*单元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630民初579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对曹喜宽开发的位于宜川县石沟坪牛家源沟口*号楼*单元*、*单元房与*号楼*单元*单元房在507623.12元限额内予以查封已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晓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 珊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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