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株洲市石峰区运发建材经营部、上海宝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203执保76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执保764号
  • 案件名称

    株洲市石峰区运发建材经营部、上海宝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株洲市石峰区运发建材经营部;上海宝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朱金洲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保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203执保764号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运发建材经营部被申请人上海宝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朱金洲株洲市石峰区运发建材经营部与上海宝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朱金洲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法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现已保全完毕。你如需要继续保全,必须在上述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审理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单位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特此通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