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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能力、彭灵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恢18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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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恢181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陶能力、彭灵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陶能力;彭灵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恢1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陶能力,男。委托代理人:李梅(特别授权),女。被执行人:彭灵,男。申请执行人陶能力与被执行人彭灵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一案,祁东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的(2017)湘0426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彭灵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陶能力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彭灵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93860元及利息59140元(截至2015年8月31日,2015年9月1日后的欠款利息依93860元的本金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360元和公告费700元。本院已经依法受理。2021年6月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陶能力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彭灵邮寄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3日、7月5日二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彭灵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保险信息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彭灵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购买了少儿乐A款保险;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公司购买了康宁终身保险;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吉庆有余保险。本院于2021年7月9日通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划拨被执行人购买的少儿乐A款保险现金价值9804元至本院账户;于2021年7月14日通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公司划拨被执行人购买的康宁终身保险现金价值1024元至本院账户;于2021年7月23日通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划拨被执行人购买的吉庆有余保险现金价值1440.82元至本院账户。另查明,被执行人彭灵在互联网银行有存款1526.65元,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依法划拨至本院账户。上述款项共计13795.47元,随后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祁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于2021年6月22日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祁东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通过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彭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陶能力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梅,告知其本院的执行情况及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对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作出说明。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欠款93860元及利息59140元、案件受理费3360元和公告费700元、执行费2255元。经本院执行,已经执行到位13795.47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卫东审 判 员 李 全审 判 员 周 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蔡移贵书 记 员 徐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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