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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长红、冯伟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4执397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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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84执397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冯长红、冯伟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郑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冯长红;冯伟强;刘春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4执39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长红,女,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冯伟强,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航空港区。被执行人:刘春霞,女,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航空港区。本院在执行冯长红与冯伟强、刘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20215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7月12日提起网络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冯伟强名下所有的豫A×××**、豫A×××**、豫A×××**、豫A×××**号机动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春霞名下的豫A×××**号机动车,未发现被执行人冯伟强、刘春霞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车辆、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等;二、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向冯伟强、刘春霞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三、本院于2021年9月6日查询被执行人冯伟强、刘春霞名下不动产、房产、住房公积金信息,查封了刘春霞名下所有的位于新郑市侧(权利号码:0601017068)的房产,为轮候查封;四、本院于2021年9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冯长红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并告知其有通过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方式进行取证的权利。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五、由于被执行人冯伟强、刘春霞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分别于2021年9月6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六、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对申请执行人冯长红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1年9月8日本案被执行人冯伟强、刘春霞已实际履行判决义务0元。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河淼审判员  刘松林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崔超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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