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广召、杨洪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8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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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887号案件名称
林广召、杨洪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林广召;杨洪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887号申请执行人:林广召,男,汉族,1976年7月28日出生,住南召县南河店镇。委托代理人:任寿阳,男,汉族,1976年12月30日出生,住南召县南河店镇。被执行人:杨洪坤,男,汉族,1971年3月12日出生,住南召县南河店。申请执行人林广召与被执行人杨洪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321民初10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洪坤未及时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林广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林广召与被执行人杨洪坤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林广召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1321执8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崔乃元审判员 姬春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 旭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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