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县华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21民初1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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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民初1933号案件名称
永吉县华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永吉县华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红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21民初1933号原告:永吉县华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新园街1-3-34号。 法定代表人:夏元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国,该公司物业经理。 被告:王红,女,1968年4月7日出生,其他自然信息不详,住吉林省永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吉县华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原告永吉县华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永吉县华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邓卢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王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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