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秀芬、李国录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22执32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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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22执328号之二案件名称
武秀芬、李国录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武秀芬;李国录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22执328号之二申请人:武秀芬,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时集镇刘万仓村。被执行人:李国录,男,汉族,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宁津县时集镇批户李村**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国录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国录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郑福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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