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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秀芬、李国录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22执32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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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22执328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武秀芬、李国录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津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武秀芬;李国录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22执328号之二申请人:武秀芬,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时集镇刘万仓村。被执行人:李国录,男,汉族,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宁津县时集镇批户李村**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国录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国录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郑福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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