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涛、杨丽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622民初1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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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民初1331号案件名称
贺涛、杨丽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贺涛;杨丽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622民初1331号 原告:杨丽平,女,199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延川县大禹街道办居民,延川县杨丽平,女,199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延川县大禹街道办居民,延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莲,女,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大禹街道办居民,现住延川县杨玉莲,女,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大禹街道办居民,现住延川县。被告:贺涛,男,199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延川县人,永坪供水有限公司寒砂水库管理员,现住延川县楼贺涛,男,199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延川县人,永坪供水有限公司寒砂水库管理员,现住延川县楼。原告杨丽平诉被告贺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4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丽平的委托代理人杨玉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贺涛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贺涛立即向原告杨丽平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并以8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7月13日),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息15. 4%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共计17967元。上述本息合计97967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初,被告贺涛以急用钱为由多次向原告杨丽平借钱,原告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2月3日、2月4日向被告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83500元整。后被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原告出具了上述借款的借条一张,借条载明:被告贺涛于2020年1月1日因急用向原告杨丽平借款人民币(大写)捌万叁仟伍佰整,全部本息于2020年7月30日一次性偿还。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还款,在原告再三催要下,2021年3月26日,被告贺涛向原告出具借款说明一份,再次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3500元,如未按期还款,自2020年1月20日起按照月息1.5%支付借款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元、2021年5月22日偿还1000元、2021年7月7日偿还500元,之后就再次失信未能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向法庭提供借条及协议各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杨丽平借款83500元的事实及约定月利率1.5%的事实。被告贺涛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材料。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由于被告缺席,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且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定案依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2020年年初,被告贺涛以急用钱为由多次向原告杨丽平借钱,原告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2月3日、2月4日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83500元。后被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原告出具了上述借款的借条,借条载明:被告贺涛于2020年1月1日因急用向原告杨丽平借款人民币(大写)捌万叁仟伍佰整,全部本息于2020年7月30日一次性偿还。2021年3月26日,被告贺涛向原告出具借款说明一份,再次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3500元,如未按期还款,自2020年1月20日起按照月息1.5%支付借款利息。被告并于2021年3月29日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元、2021年5月22日偿还1000元、2021年7月7日偿还500元,之后就再次失信未能偿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被告贺涛向原告杨丽平借款83500元并出具借据,依法可以认定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成立,该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按约偿还所欠原告借款及利息。关于利息的计算,原告于2021年7月向本院提起诉讼,应按照新实施的法律规定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贺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丽平借款8万元及利息(从2020年2月4日起至实际执行之日止,按照2021年7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息)。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被告贺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高 辉 二0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改 艳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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