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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好利来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28民初5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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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528民初5224号
  • 案件名称

    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好利来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息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好利来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李根虎;何小提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28民初5224号原告: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北大街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MA45FMPU5B。法定代表人:杨斌,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命锋,男,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息县好利来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息县城郊乡三里井杨庄。被告:李根虎,男,成年,住河南省息县。被告:何小提,女,成年,住河南省息县。原告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息县好利来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李根虎、何小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息县好利来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罚息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2.依法判令被告李根虎、何小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息县好利来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息县好利来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放贷款1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20日,贷款利率为月利率3.625‰,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被告李根虎、何小提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可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时当事人应当明确,应当明确的信息具体包括:姓名、住址、年龄、民族、职业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起诉”。本案原告不能提供李根虎的有效送达地址,致使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不能送达,诉讼程序无法进行,应当驳回原告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婷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何 玲书 记 员 闫 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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