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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杏芳、刘延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82民初6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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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482民初6263号
  • 案件名称

    陈杏芳、刘延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汝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陈杏芳;刘延军;杨豪亮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82民初6263号原告:陈杏芳,女,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刘延军,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杨豪亮,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陈杏芳与被告杨豪亮、刘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陈杏芳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杏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杏芳负担。审判员  王朝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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