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杏芳、刘延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82民初6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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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482民初6263号案件名称
陈杏芳、刘延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陈杏芳;刘延军;杨豪亮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82民初6263号原告:陈杏芳,女,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刘延军,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杨豪亮,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陈杏芳与被告杨豪亮、刘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陈杏芳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杏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杏芳负担。审判员 王朝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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