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加福、左永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310民初4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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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310民初4767号案件名称
张加福、左永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加福;左永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310民初4767号原告:张加福,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被告:左永超,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漾濞彝族自治县。原告张加福与被告左永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同事关系。2020年11月23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支付借款5000元,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上述借款并承诺于2021年5月10日一次性归还。原告述称,经其催告,被告一直未予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借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尚欠原告借款5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被告对此未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左永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加福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罗莎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小燕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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