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含琴、闵安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1026执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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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6执398号案件名称
朱含琴、闵安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柞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朱含琴;闵安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1026执398号 闵某某。朱某某:申请执行人闵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1026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某某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闵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朱某某偿还借款1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朱某某收到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通过网络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朱某某银行账户存款,并扣划案件款10050元,申请执行人闵某某领取了案件款10000元,并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剩余50元作为案件执行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20]21号〕第64条(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1026执39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3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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