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新乡市索泰克光电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04执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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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04执294号案件名称
新乡市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新乡市索泰克光电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新乡市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新乡市索泰克光电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04执294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777965629K,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陈堡村。法定代表人:李继凯,董事长。被执行人:新乡市索泰克光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2MA3X40B8XK,住所地:新乡市新东大道与化工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赵春玲,执行懂事兼总经理。新乡市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新乡市索泰克光电有限公司债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704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判令:“一、被告新乡市索泰克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乡市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66312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6631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5年1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新乡市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32元,由被告新乡市索泰克光电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7659.99元,本院已扣缴为执行申请费。三、通过新乡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道清路与××交叉口东南角厂房(不动产权证书号:20160006528)和位于道清路与××交叉口东南角索泰克技术研发中心(不动产权证书号;20170034774)两处不动产,两处不动产均有抵押、查封,本院已予以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四、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到位共计7659.99元,已扣缴为执行申请费。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新乡市索泰克光电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赵子如审 判 员 张 杰人民陪审员 秦宗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石太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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