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海文、赵佰晖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闽0524执363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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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闽0524执3635号之一案件名称
柯海文、赵佰晖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柯海文;赵佰晖;柯国中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闽0524执36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佰晖,男,199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柯国中,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柯海文,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执行赵佰晖与柯国中、柯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2021)闽0524民初268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柯国中、柯海文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972518元及利息。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柯国中名下房产已由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先行查封并处置,本院已向该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闽0524执36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秋香审判员 王秋琼审判员 谢坤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艺灵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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