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炼波、盛果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恢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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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恢635号案件名称
舒炼波、盛果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舒炼波;盛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恢635号申请执行人舒炼波,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盛果,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舒炼波与被执行人盛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2020)湘0304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盛果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舒炼波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9月8日,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盛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并且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舒炼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盛果名下有多台车辆,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予以查封其名下的湘CXXXXX、湘CXXXXX号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2021年7月5日-2023年7月4日)。2021年9月9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盛果名下的房产,在财产保全阶段查封了被执行人盛果名下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2020年4月9日至2023年4月8日止),已知抵押。2021年9月8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盛果在湘潭的公积金与商业保险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以电话约谈的方式通知了申请执行人舒炼波,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没能提供。2021年9月2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盛果限制了高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以电话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舒炼波,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盛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未受偿债权金额为242334.28元(本金97001.39元、利息106200元、后续利息11646.67元、迟延履行利息1029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5290元、申请执行费5170元。本院认为,本案未受偿的债权金额为242334.28元。经法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盛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舒炼波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舒炼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舒炼波发现被执行人盛果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军锋审 判 员 陈 琦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焦 勇代理书记员 李 双附: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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