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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宪军、赵安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1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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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执1594号
  • 案件名称

    张宪军、赵安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张宪军;赵安国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21执1594号申请执行人:张宪军,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赵安国,男,1973年2月20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本院在执行张宪军申请执行赵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宪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万元、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赵安国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宪军7000元,剩余执行款从2021年10月29日起每月履行1000元(双方当事人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宪军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执1594号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蒋明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岳国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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