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铁投商砼有限公司、贵州圣峰常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12民初3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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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12民初3437号案件名称
贵阳铁投商砼有限公司、贵州圣峰常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贵阳铁投商砼有限公司;贵州圣峰常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12民初3437号原告:贵阳铁投商砼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穴村三组顺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97501349R。法定代表人:胡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贵州圣峰常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贵阳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春天大道1号春天大道一期8B幢负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097983057J。法定代表人:刘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贵阳铁投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圣峰常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阳铁投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贵州圣峰常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贵阳铁投商砼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撤回对被告贵州圣峰常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阳铁投商砼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圣峰常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阳铁投商砼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治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杨 琴书 记 员 杨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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