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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西强、张军侠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4执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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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4执956号
  • 案件名称

    王西强、张军侠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扶风县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王西强;张军侠;朱文娟;张军侠;王西强;朱文娟;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扶风县人民法院扶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4执956号 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性,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性,汉族。被执行人:朱某某,女性,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朱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已经全部还清案款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本院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当事人已履行完毕,同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324执9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少宁审  判  员 卢林祥审  判  员 张海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院印)书  记  员 张瑞丽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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