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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帮山、蒋少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2426执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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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执447号
  • 案件名称

    李帮山、蒋少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安图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李帮山;蒋少忠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2426执447号申请执行人:李帮山,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安图县。被执行人:蒋少忠,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安图县。申请执行人李帮山与被执行人蒋少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2426民初1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帮山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蒋少忠偿还借款200,000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及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蒋少忠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蒋少忠于当日向本院报告了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通过网络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蒋少忠的财产情况。2021年9月13日,被执行人蒋少忠与申请人李帮山达成和解协议:欠款200,000元、案件受理费2932元及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于从2021年12月30日前付清。申请人李帮山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蒋少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帮山有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运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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