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家恒、杨净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333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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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3332号之二案件名称
侯家恒、杨净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侯家恒;杨净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33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侯家恒,男,199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杨净,女,197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执行人侯家恒与被执行人杨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23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净尚欠侯家恒借款本金15500元,于2021年4月16日前给付5000元,于2021年5月16日前给付5000元,于2021年6月16日前给付5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已采取如下措施:一、2021年6月8日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2021年7月22日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三、2021年6月8日、6月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其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四、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杨净名下位于津南区,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杨净名下位于津南区,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9月14日至2024年9月13日;五、2021年7月18日、2021年8月27日、2021年9月1日、9月2日、9月18日分别再次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六、2021年9月22日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沛审 判 员 刘家红审 判 员 朱 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徐 磊书 记 员 杨 萍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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