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广铭、苏天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82执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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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执802号案件名称
车广铭、苏天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车广铭;苏天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82执802号申请执行人:车广铭,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大石桥市。被申请执行人:苏天赐,男,199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石桥市。申请执行人车广铭因与被申请执行人苏天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的(2020)辽0882民初5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天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车广铭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执行,由曹洪军担任执行长与执行员陈继生、张军、曹善哲、刘琪组成执行组对本案予以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苏天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其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开始,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无住房公积金、车辆及房屋登记信息。经本院2021年2月26日到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无收益类保险;经本院2021年2月26日到工商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在其他公司持有股权、享有股息红利等。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对申请执行方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方,申请执行方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殷福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对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采取了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21)辽0882执80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曹洪军执行员 陈继生执行员 张 军执行员 曹善哲执行员 刘 琪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家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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