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天津盛兴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张景浩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4887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488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天津盛兴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张景浩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天津盛兴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张景浩;贾强
  • 案件缘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4887号之一原告:天津盛兴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尚海园4-1-2103。法定代表人:宋春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天鸽,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景浩,男,198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贾强,男,199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原告天津盛兴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景浩、贾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盛兴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盛兴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盛兴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陶 俊审判员 李明桥审判员 刘紫琪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世韬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