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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三娥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381财保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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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81财保404号
  • 案件名称

    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三娥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三娥;刘汉元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81财保404号申请人: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沙塘湾办事处群丰社区居委会。法定代表人:李利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济南,男,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系该公司岩口支行行长。被申请人:郭三娥,女,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申请人:刘汉元,男,1965年10月23冷水江市。申请人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郭三娥、刘汉元的银行存款6400元或冻结被申请人郭三娥、刘汉元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上的资金6400元,并向本院出具了担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郭三娥、刘汉元的银行存款6400元或冻结被申请人郭三娥、刘汉元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上的资金6400元。案件申请费84元,由申请人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奉菲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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