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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裕华支行、王艳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06执2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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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执2281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裕华支行、王艳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保定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裕华支行;王艳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06执2281号申请人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裕华支行,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裕华西路508号。法定代表人:王文翰。被执行人:王艳光,男,汉族,1981年7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裕华支行申请王艳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判决,该案做出的(2021)冀0606民初27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艳光为申请人返还欠款本金31899.03元、利息4654.24元、诉讼费350元、执行费454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王艳光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被执行人风险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调解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艳光全部银行信息,发现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依法查询了保定市车辆管理所、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保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被执行人王艳光名下未发现车辆、股息红利及金融理财等可供执行财产。4、2021年9月13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王艳光()限制高消费。5、2021年9月13日,本院执行干警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6、2021年9月9日10时本院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王艳光住所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走访,附近居民表示对王艳光的情况不清楚。同日执行干警将调查、走访情况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7、本案标的款31899.03元、利息4654.24元、诉讼费350元、执行费454元均未执行到位。综上所述,因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艳光名下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王艳光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艳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 旭审判员 杨健健审判员 梁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孝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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