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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安果科技有限公司白市驿分公司与施志韬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7民初298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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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7民初29808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安果科技有限公司白市驿分公司与施志韬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安果科技有限公司白市驿分公司;施志韬
  • 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7民初29808号 原告:重庆安果科技有限公司白市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C区聚业一路8号B幢三层自编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ABT5UG90。负责人:刘牧凡。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婷,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升建,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志韬,男,汉族,1997年11月15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原告重庆安果科技有限公司白市驿分公司诉被告施志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重庆安果科技有限公司白市驿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安果科技有限公司白市驿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安果科技有限公司白市驿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施志韬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安果科技有限公司白市驿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杨 文 静书  记  员    谷 小 玲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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