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安果科技有限公司白市驿分公司与施志韬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7民初2980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07民初29808号案件名称
重庆安果科技有限公司白市驿分公司与施志韬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重庆安果科技有限公司白市驿分公司;施志韬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7民初29808号 原告:重庆安果科技有限公司白市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C区聚业一路8号B幢三层自编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ABT5UG90。负责人:刘牧凡。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婷,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升建,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志韬,男,汉族,1997年11月15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原告重庆安果科技有限公司白市驿分公司诉被告施志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重庆安果科技有限公司白市驿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安果科技有限公司白市驿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安果科技有限公司白市驿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施志韬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安果科技有限公司白市驿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杨 文 静书 记 员 谷 小 玲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郑大广、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民终6138号 下一篇 肖志敏、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19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