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传彦、王红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2民初1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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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2民初1156号案件名称
李传彦、王红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传彦;王红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2民初1156号原告:李传彦,男。被告:王红毛,男。原告李传彦诉被告王红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受理,原告李传彦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李传彦负担。审 判 长 李基文人民陪审员 李晓雄人民陪审员 李维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邓 涛代理书记员 曾春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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