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传彦、王红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2民初115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2民初1156号
  • 案件名称

    李传彦、王红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邵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李传彦;王红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2民初1156号原告:李传彦,男。被告:王红毛,男。原告李传彦诉被告王红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受理,原告李传彦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李传彦负担。审 判 长  李基文人民陪审员  李晓雄人民陪审员  李维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邓 涛代理书记员  曾春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