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庆堂、大连万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3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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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3209号案件名称
侯庆堂、大连万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侯庆堂;大连万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3209号申请执行人:侯庆堂,男,196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执行委托代理人:邹秀卿,系其妻子。被执行人:大连万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名:大连豪丁伟业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职工街58号。法定代表人:丁炜。申请执行人侯庆堂与被执行人大连万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0202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经工作,被执行人大连万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将执行款5000元于案外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并请求撤销对大连万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措施,本院认为,此系申请执行人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202执32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那 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天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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