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姜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02民初3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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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02民初3110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姜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铁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姜剑;朱颖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02民初311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市府路19号。负责人:李孝群,系行长。被告:姜剑(身份未核对)。被告:朱颖(身份未核对)。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与被告姜剑、朱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84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给原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巩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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