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琳、无锡恒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985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9856号案件名称
祝琳、无锡恒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祝琳;无锡恒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9856号申请人:祝琳,女,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申请人:无锡恒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十八湾路23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302186867X。法定代表人:项利军。申请人祝琳与被申请人无锡恒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5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祝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恒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祝琳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赵 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谢张真书 记 员 施宝丽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