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文圣支行、包文斗银行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004民初92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004民初921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文圣支行、包文斗银行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文圣支行;包文斗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04民初92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文圣支行,住所地辽阳市新运大街3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7017159498。负责人:陈春华,行长。被告:包文斗,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沈煤红阳热电有限公司工作。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文圣支行诉被告包文斗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文圣支行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因包文斗暂时下落不明,我行决定撤回起诉”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文圣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文圣支行承担。审判员 姜延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美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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