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骁、沈阳市成保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1民终14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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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4464号案件名称
马骁、沈阳市成保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马骁;沈阳市成保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1民终144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骁,男,汉族,1964年1月20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成保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远航中路3-1号。法定代表人:郁荣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皓,系辽宁京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骁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成保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2021)辽0112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骁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2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书一、三项判决事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请求二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计人民币34650元。3.请求二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8日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计人民币217350元。4.请求二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8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二倍工资差额计人民币44100元。5.请求二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8日应当休法定年假而未休的加班工资差额计人民币10136元。6.请求二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18年4月至2020年6月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计人民币13900元(96天)7.请求二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以上各款项金额合计人民币320136元,及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马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11个月的二倍工资赔偿金差额计人民币3465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8日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金差额计人民币217350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8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二倍工资的赔偿金计人民币44100元;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8日应当休法定年假而未休的加班工资计人民币10136元;5、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4月至2020年6月间休息日加班工资计人民币13900元;6、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8日的工资计人民币868元及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1日,原告入职被告公司,从事汽车检测工作,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9月7日,因被告公司准备上市,要求所有员工发放工资必须以银行卡方式进行支付,并将保险手续转到被告公司,原告没有配合办理,原告于2020年9月8日离岗,原告离岗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为3150元。2020年12月17日,原告到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1年1月25日,该委员会作出的沈浑劳人仲字(2021)26号和沈浑劳人仲字(2021)26号(终)仲裁裁决书。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讼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关于原告要求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双倍工资差额,应于2014年2月1日起1年内向被告主张权利,该诉求超过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8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求亦超过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8日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二倍工资的赔偿金,根据原告提供《通话记录及通话录音》中被告并未明确解除与原告劳动关系,对于原告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2018年4月至2020年6月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因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加班事实,本院对于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8日应当休而未休的法定年假加班工资,未休当年年假且未获得年假工资应于次年提起仲裁,故2014年至2018年度年假工资因超过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原告所提供证据,2019年至2020年9月8日应休年假天数为8天。离岗前原告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为3150元。原告未休年假,被告应当按照原告日工资的300%支付其年休假工资,因被告已支付原告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故应按原告日工资的200%向其支付年休假工资差额。原告应休未休年假工资为2317.24元(3150元÷21.75天×8天×200%)。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8日的工资868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市成保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马骁支付未休年假工资2317.24元;二、被告沈阳市成保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马骁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8日工资868元;三、驳回原告马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沈阳市成保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承担。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关于马骁要求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双倍工资差额,应于2014年2月1日起1年内主张权利,该诉求超过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马骁主张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8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求亦超过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马骁诉请沈阳市成保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8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二倍工资的赔偿金,根据马骁提供《通话记录及通话录音》中沈阳市成保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并未明确解除与马骁劳动关系,而是要求其转保险过来后正式录用;而且根据一审庭审询问中“?原告,被告说你有社保以及有社保账号是否属实:社保账号我一直有?什么单位给你缴纳的:2021年2月份以浑南区国资公司名义补齐的?你和浑南区国资公司是否有劳动合同:有,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马骁的自述可以看出沈阳市成保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的抗辩符合客观事实,沈阳市成保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对双方当事人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无过错,故对马骁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马骁诉请沈阳市成保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4月至2020年6月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因马骁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加班事实,本院对于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关于马骁诉请沈阳市成保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8日应当休而未休的法定年假加班工资,未休当年年假且未获得年假工资应于次年提起仲裁,故2014年至2018年度年假工资因超过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 卓审 判 员 李 娜审 判 员 赵 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黄 琳书 记 员 刘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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