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孝先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5执1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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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25执1851号案件名称
王孝先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孝先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5执1851号被执行人:王孝先,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21)皖0825民初219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王孝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孝先立即缴纳案件受理费74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起经全国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王孝先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我院已依法冻结。经调查被执行人王孝先名下无证券、基金、税务、工商、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2、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王孝先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限期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3、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委托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王孝先进行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积金登记信息以及户籍地基层组织财产情况调查,并出具证明材料。综上,因被执行人王孝先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合议庭合议评议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湖县人民法院(2021)皖0825民初21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晓彬审判员 程文格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 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有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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