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胜与王丹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02执保304号之五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802执保304号之五案件名称
梁胜与王丹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梁胜与王丹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02执保304号之五本院在执行梁胜与王丹财产保全中,被保全人王丹无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丰支行银行存款人民币6万元可供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赤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花吉明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苏晓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5636号 下一篇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113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