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义、苏金英等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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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执516号案件名称
王永义、苏金英等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永义;苏金英;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2执516号公诉机关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王永义,男,195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户籍所在地: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苏金英,女,1973年8月4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王永义、苏金英因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1102刑初15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永义、苏金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永义、苏金英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权红利、金融理财产品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永义、苏金英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下落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辽1102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刚审判员 闫晓峰审判员 王兆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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