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辉田、陕西伟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5执5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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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5执596-2号案件名称
刘辉田、陕西伟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辉田;陕西伟力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5执596-2号申请执行人:刘辉田,男,1962年2月2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被执行人:陕西伟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镇安县。法定代表人:蔡尚进,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辉田与被执行人陕西伟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1025民初8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为:一、被告陕西伟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刘辉田门窗款228740元,限于2021年2月5日之前支付128740元,2021年6月30日之前支付剩余10万元。二、被告陕西伟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刘辉田律师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陕西伟力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辉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伟力建设有限公司自行申请执行人刘辉田偿还门窗款80000.00元(申请执行人刘辉田已领取),后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缴纳执行款80000.00(申请执行人刘辉田已领取),双方当事人就剩余借款利息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陕西伟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刘辉田偿还门窗款68740.00元及律师费5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3)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1025执59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明阳审判员 陈怀军审判员 姚其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阮国旗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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