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孙圣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3执200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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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3执2001号之一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孙圣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孙圣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3执20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100号。被执行人:孙圣强,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诉孙圣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以双方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并保留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无法达成和解,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再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鲁0303执20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赵玉新审判员 李永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信铭先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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