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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有为与彭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75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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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75320号
  • 案件名称

    冀有为与彭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冀有为;彭坡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75320号原告:冀有为,男,1994年8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彭坡,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原告冀有为与被告彭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冀有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冀有为负担。审判员  何绍辉书记员  李 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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