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有为与彭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75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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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75320号案件名称
冀有为与彭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冀有为;彭坡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75320号原告:冀有为,男,1994年8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彭坡,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原告冀有为与被告彭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冀有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冀有为负担。审判员 何绍辉书记员 李 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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