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九营、张志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21执1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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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21执1226号案件名称
刘九营、张志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渑池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九营;张志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21执1226号申请执行人:刘九营,男,1974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被执行人:张志强,男,1990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本院在执行刘九营与张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221民初30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221执12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光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张群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安志尧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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