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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九营、张志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21执1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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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221执1226号
  • 案件名称

    刘九营、张志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渑池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刘九营;张志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21执1226号申请执行人:刘九营,男,1974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被执行人:张志强,男,1990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本院在执行刘九营与张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221民初30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221执12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光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张群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安志尧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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