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国民、河南路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6民初297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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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民初2972号之二案件名称
成国民、河南路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淅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成国民;河南路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6民初2972号之二原告:成国民,男,汉族,出生于1965年10月25日,住淅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晓明,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河南路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开封华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197号1单元15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699962245M。法定代表人:韩瑞,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民,男,汉族,1954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系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申请人成国民与被申请人河南路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开封华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豫1326民初29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河南路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淅川县马蹬镇人民政府的未付工程款391100.56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成国民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路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淅川县马蹬镇人民政府的未付工程款391100.56元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路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开封华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淅川县马蹬镇人民政府的未付工程款391100.56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书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殿许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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