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朋、郭志刚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30执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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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030执152号案件名称
张海朋、郭志刚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海朋;郭志刚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030执152号 申请执行人:张海朋,男性,1980年5月19日出生,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贾得乡南席村二组。 被执行人:郭志刚,男性,1972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周营乡张营行政村张营村233号。 本院在执行大宁县人民法院(2021)晋1030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张海朋与郭志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以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郭志刚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海朋欠款485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交费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至今无法找到。 2、经网络查询系统查询,现已冻结其银行卡;在临汾市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封了被执行人郭志刚名下车牌号为晋L35X75众泰牌小型轿车一辆,且无法找到该车辆;经向沈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登记的房产信息;经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委调查,没有发现财产;本院依职权于2021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郭志刚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上网公布。 3、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案件执行情况和财产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该案拟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本院的调查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文明 审 判 员 冯 刚 人民陪审员 王 亮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燕瑞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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