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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继兵、张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621执1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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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621执1316号
  • 案件名称

    郑继兵、张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濉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郑继兵;张震;丁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621执1316号申请执行人:郑继兵,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张**,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丁艳,女,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621民初13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郑继兵与张**、丁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标的10000元。案件受理后向张**、丁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张**、丁艳在收到执行通知书3日内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丁艳进行了财产调查,张**、丁艳名下银行存款较少,其亦无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张**、丁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决定对其罚款1000元,拘留15天。申请执行人郑继兵未提供张**、丁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郑继兵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民审判员 仝传伟审判员 梁红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洪倩倩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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