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悦盛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娄底市汉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382财保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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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82财保193号案件名称
湖南悦盛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娄底市汉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涟源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湖南悦盛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娄底市汉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谭细芬;龙安江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82财保193号申请人:湖南悦盛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春园北路658号11楼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MA4REW0W43。法定代表人:周水清。被申请人:娄底市汉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富康路三元街交叉口西北角三元农贸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MA4L1K281X。法定代表人:聂岳亮被申请人:谭细芬,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申请人:龙安江,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保靖县。申请人湖南悦盛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娄底市汉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谭细芬、龙安江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留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悦盛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谭细芬、龙安江租赁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娄底市汉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谭细芬、龙安江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留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周桂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邬望振代理书记员 刘小利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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